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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67號 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0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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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67號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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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67號 【發布日期】2007-08-0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6年11月22日發布2006年第9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初裁決定,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7年8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時,應根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對該被調查產品和調查范圍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稱為Methyl Ethyl Ketone(稱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分子式: 化學結構式: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6年版)》稅則號: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種有機溶劑,用于煉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劑、醫藥、電子元件清洗、磁記錄材料、合成革等行業,還可用于制備某些抗氧劑、硫化促進劑及硝化纖維素、醋酸纖維素、聚氨臘樹脂、乙烯樹脂、丙烯樹脂、醇酸樹脂、酚醛樹脂、油墨等。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東燃化學株式會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32.3% 2.丸善石油化學株式會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5% 臺灣地區公司 25.07% 新加坡公司 17.01%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7年8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關稅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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